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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北京协和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院校信息,充分发挥院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院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院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院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院校信息,是指院校在开展科研、教学、医疗、产业等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院校在法律、法规和院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院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校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各所院。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员工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院校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院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院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发布准确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 院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院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院校党政办公室是院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院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院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

(三)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院校公开的信息;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分办向院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单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察督办,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进行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五)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六)协调各所院信息公开工作;

(七)与院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院校机关各部门、各所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负责,各所院办公室主任(或机关各部门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院校信息公开依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包括内部公开,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院校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院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内部公开:

(一)涉及院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院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院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院校内部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院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院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学校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院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院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院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院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院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院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院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院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院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网站;

(二)院校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信息产生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签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院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院校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院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并经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院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院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院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关职能部门或所院阅处,相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拟定答复告知书,经本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办公室审核、签发、编号,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所院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院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院校应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院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院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院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院校财务。

第二十七条 院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院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院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院校机关各部门和各所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不及时提供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1.本年度连续2次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因依申请公开答复引起行政复议、和(或)行政诉讼的,并被作出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责等决定(判决)的;

3.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院校党委给予机关部门或所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本年度连续3次以上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群众连续2次以上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信息造成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三十一条 院校每年定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院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院校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或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意见报院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院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所院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院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协和医学院医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医科办发〔2010〕第3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