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建设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人才建设 - 博士后工作 - 政策规定 - 院校规定
院校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医科人发【2016】285号)

医科人发〔2016〕285号

 


各所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特制定《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现将《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2014年11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内部公开)

 

附件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院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院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院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院校博士后工作,院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院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校博士后工作实行院校和院所分级管理。

 

第四条 院校人力资源处负责全院校博士后的具体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博士后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审批,中国博士后基金的申报,指导各所院的博士后工作。

 

第五条 招收博士后的所院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所院博士后工作,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所院领导担任。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所院人事部门负责。

 

第三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六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增设流动站的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  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社部、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院校现设有临床医学、基础医学、药学、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6个流动站。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十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经费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主任医师、研究员或教授;
 

2.一般应具备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3.距其退休年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申请做博士后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龄在40岁(含)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3.获得博士学位后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4.为博采众长,鼓励人才流动、学科交叉,院校毕业的博士不得申请进原一级学科做博士后;
 

5. 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
 

6.申请者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须全时脱产到院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各所院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择优招收。

 

第十三条  各所院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出站考核要求、违约处罚等。

 

第十四条 经院校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即可办理进站报到手续。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是所院流动编制工作人员,需遵守院校和所院的规章制度,日常管理工作由博士后所在所院负责。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两年(自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进站之日算起),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最多可提前3个月,且完成博士后既定工作目标)或延期出站(最多可延长1年)。

 

第十七条 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各所院应对进站一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要全时从事博士后工作,不能从事院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除外)。

 

第十九条 博士后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院校及所院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院校和所院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能出国工作(入选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除外),若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院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对人事档案已转入各所院、无中级且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临床博士后参加临床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它专业博士后由所院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 院校博士后经费由国家、院校、所院、合作导师共同筹集。

 

第二十三条  所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博士后出站考核要求,并报送院校备案。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的精神,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所院应为博士后提供公寓,博士后出(退)站时必须及时退还博士后公寓。由于所院原因不能提供博士后公寓,所院可适当给予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在站博士后应享受所院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所院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非在职人员可凭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介绍信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在进站所院落常住集体户口。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的户口落在工作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凭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应及时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

 

第七章  退站与出站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的有关待遇: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限为24个月,期满即应出站。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所院人事部门可将其人事档案转至院校外相关组织部门或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所院出站考核要求的博士后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院校按照本办法制定《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院校党政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印发